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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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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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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作者:杨晔蓉 时间:2012-11-27 浏览量 11 评论 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程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程xx对于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经认罪。作为辩护人,我们对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充分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克,从本案的庭审过程以及我们在会见被告人时,程海元都自愿认罪,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结合本案事实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程海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三、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程xx在初中毕业后,2003年2月去山东省xx市打工,2009年3月份,在太原市电脑城自己租住柜台经营电脑销售,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记录,系偶犯、初犯。
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程xx在2010年12月30日归案后,公安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当庭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真心悔改,应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7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前所述,程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过批评教育能够改邪归正不致再犯,故建议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