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主体除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外,主要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由于“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司法实践中认定“关系密切的人”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包括“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是由“特定关系人”发展而来。 2007530日,中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首次出现“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同年7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这两个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那么

二、如何理解“近亲属”

范围不宜过于严格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大量的危害行为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对打击腐败犯罪不利。二是

三、认定“关系密切的人”应当从严还是从宽

对上述两种观点,我们都不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将

四、如何具体认定“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认为,“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下列几种:一是经济关系密切的人,如与国家工作人员为合伙人;二是亲情关系密切的人如近亲属;三是情感关系密切的人如情妇、情夫、干儿子、干爹等;四是工作关系特别密切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秘书等。争议较大的是,同学、师生、朋友等能否列入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究其原因,前四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