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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民受贿案辩护纪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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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民受贿案辩护纪实》辨析 (2009-11-19 12:34:19)

标签: 文化

《中国律师报》1995年6月7日刊出(前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案”辩护纪实》(以下称《纪实》),发表《编者的话》说:“这是一篇不错的稿件”,认为:办理此案时假定方案“运用技巧的情况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话,挺有分量;实际则并不尽然,有的距实际甚远,编者的说法很不准确。《纪实》中讲的论点与方法和技巧,都有推敲余地,尤其是文中介绍的“辩护方案”在基本点上有违律师辩护的原则,故回应推荐者的号召,作辨析,兼议《编者的话》。

 

遵循《编者的话》中的明示,拟沿《纪实》作者的思路先分析辩护方案。

任何辩护方案都必须以事实(情况)为基础和前提。

据《纪实》介绍的郭案案情,要点为:被告人“不过是为行贿人做了两件事,收了三笔款”。(以下引文都出于《纪实》)“第一笔3万元郭是以厅长基金名义收受的,本人始终未动用。第二笔款10万元是港商金某以给公安厅‘挂靠费’名义转交郭的,郭也未动用。……第三笔款四万元是在郭妻生病期间送的,郭留下作应急用,应视为馈赠……。”针对案情,律师设计了“三套方案”为被告人辩护:“一是将收受的三笔款均作无罪辩护”;第二套方案则是对4万元的一笔作无罪辩护,对10万元的一笔则从定性上“提出疑问”(不知何以不提那3万元的另一笔);第三套方案是“三笔款均承认构成犯罪,只作情节上的辩护”。方案设计者权衡了上述三套各自的利弊,最后确定采用第二套。

横看三套方案,不见彼此之间应有的互补、互济或者通常会有的互相修正的关系。其醒目特色是:三者互相对立,“均作无罪”与“均承认构成犯罪”之间的冲突尤为尖锐。人们从三者的对立中首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熟悉案情并作了如上高度概括的律师,怎么会在一个讼案中同时提出两种以上截然不同的判断?被告既然有罪(由《纪实》断定的“为行贿人做事收款”可以察知),怎么可以设计方案为之作无罪辩护?如果确乎无罪,那又怎么能“承认构成犯罪”?难道诉讼果真可以凭嘴皮子功夫解决问题吗?而作为同行,我们又有理由提出质疑:郭案的主要事实究竟是什么,定性结论又是用什么作为依据的?

郭案的这三套辩护方案,瑕疵明显。它们只是反映着律师对案件的思考过程,实质上是律师对于案件的假想、设想或者推断,总之还不能构成“方案”,因而并不可取,在实践中更不可如《编者的话》所说的倚为借鉴。

 

我们体验,一个(套)好的辩护方案,须能反映出相关讼案的焦点与本质,应当提供一把解决案件基本问题的钥匙。因此之故,它在客观上会构成对起诉书的修正、补充或提高,至少会在某一方面或某个环节或者某一点上高于起诉书的法律水准或认识水平。

为了达到这一步,制定方案要在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前者,除事实与法律外,应注重证据详实、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后者,除案中细节外,宜顾及策略上的适度、分寸、实效。

就郭案而论,律师既已确定以上述第二套方案实施辩护,我们暂且不论该方案包括的观点是否正确,似应以“此”为中心拟定一个可供操作的方案。让我们还是沿着《纪实》作者的思路,提出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大致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整体上分析与论证同起诉书的分歧主要在哪里。

二、被告人收受的4万元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证据是什么?运用哪些诉讼手段使主要辩护证据充分地发挥其作用?援引哪些法律条文论证辩护论点的正确性?

三、关于收受10万元(还应加上另外的3万元一笔)的定性都有哪些疑问?

主要的疑点在哪里?

这些疑问在案中的分量与所处的地位,应当从哪些角度提出?

这些疑问何以能够动摇乃至否定起诉书的结论?

提出疑问的根据和依据分别有哪些?

四、估量控方会在互相辩论中提出哪些问题?如何答对?采用什么样的策略与技巧借以达到“以守为攻”?

以上,是按照《纪实》作者的思路和做法拟定的粗略框架,而作为一个合乎实用的、较好的辩护方案,似乎还应该包括以下必不可少的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庭审调查阶段的辩护活动:

首先,应确定出示哪些书证、物证等等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还有,应申请传唤哪些证人分别就哪个问题作证?或者,宣读哪些证词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支持辩护论点?

其次,应就哪些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怎样发问(角度与技巧)?所问各点意在达到哪些目标(例如意图揭示哪些真相)?试举例说明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