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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琳玉滥用职权罪一案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琳玉,女,1976年1月31日生。2008年8月3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三门峡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柯仪、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琳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王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琳玉及其辩护人李柯仪、尚明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8日,被告人薛琳玉受秦建华(另案处理)之托,利用其在豫灵镇派出所协助户籍内勤工作之便,为负案在逃人员秦建成、李学玲一家伪造户籍,使秦建成、李学玲利用该户籍在北京、北戴河等地购置房产,逃匿长达两年多时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琳玉的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琳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琳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琳玉利用派出所协助户籍内勤工作的便利条件,为秦建成等四人办理了户籍登记,其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不准。另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4年,被告人薛琳玉系灵宝市公安局豫灵镇派出所聘用人员,负责协助户籍内勤工作。2003年10月8日,被告人薛琳玉受秦建华(另案处理)之托,利用工作之便,为秦建成(负案在逃人员)、李学玲及二个子女伪造了灵宝市非农业户籍,后秦建成、李学玲利用该户籍在北京市、河北省秦皇岛市购置房产进行藏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琳玉供述:我1996年至2004年应聘在灵宝市豫灵镇派出所工作,协助内勤管理档案、户籍。2003年9月的一天,我朋友秦建华找我说他哥秦建成的孩子去灵宝上学,想办个城市户口,但还不想丢掉原来的农村户口。我一听是双户口就没有答应。后秦建华又找我,并说事成之后一定感谢。我看秦建华确实想办就答应了。我让秦建华把秦建成等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给我,并说重名重姓电脑不能重新输入,将出生日期由阴历变更为阳历才能重新输入。因为这是违法办理户口,我特意交代秦建华不要对别人说此事。过了几天秦建华打电话说已经将秦建成等人的资料准备好了让秦建全给我送来。后秦建全给我送来秦建成的个人情况,我将那张纸上的个人资料输入电脑前先查了秦建成家人的农业户口底页,发现秦建全给我的那张纸上的两个大人的名字和原户口底页上的不吻合,姓没有变,但名字改了。平时户籍室的微机就是我一人操作,我趁所里没人以补录的方式把这四人的信息输入电脑,给秦建成一家重新办理了城市户口,“姓名”、“出生年月”是按照秦建华所提供的资料填写的,“住址”“豫灵镇中州路”是我在输入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是我按照身份证编码索引表重新编写的。我又手写了一个户口本,上盖有“非农业户口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我名字的“户籍内勤章”,这些章是我趁派出所人下班户籍室没人时盖的。刻有我名字里的户籍内勤章,是1997年人口普查时派出所临时给我刻的,我一直保管没有上缴销毁。我将伪造的户口本给了秦建华,秦建华给了我1000元钱作为报酬。我害怕出事,户籍底页没放多久我就给撕扔了,当时户籍底页上的“申报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印章”等处都是空白。2008年3、4月份时,我在豫灵街上吃饭时听人说秦建成因杀人的事在北京被抓了。这时我才知道秦建成很早以前致死过人。
2、证人李某某证实: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任豫灵镇派出所所长,当时由马松涛分管户籍工作,郭增旺是户籍内勤,薛琳玉是协警人员,具体工作是微机操作员,负责打印材料和户口、身份证信息,不能办理人口信息的补录入工作。办理人口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是由申请人申请后,管片民警调查属实后报所领导审查,然后呈报上级主管局长审批后,由户籍内勤将户籍资料交由微机操作员在电脑上录入,人口信息录入后户籍资料由户籍内勤存档,协警人员私自录入是无法存档的。但是薛琳玉经常使用电脑,当时在微机上办理业务也不用经过网上审批。我不知道豫灵派出所曾给秦建成等四人办理过补录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