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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怎么追回
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怎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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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上,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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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如何认定非物质性损失?
一、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二、如何认定非物质性损失
非物质性损失可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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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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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二、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