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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滥用职权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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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滥用职权罪2 (2011-12-26 09:47:59)
标签: 杂谈 分类: 人事、行政、劳动管理
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功能,附属了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同地域、城乡户籍之间差异明显。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因此,在很多人看来,拥有北京市户籍就等于拥有了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利益,于是,一幕幕围绕着北京市户籍编排的悲喜剧开始上演,某公安派出所民警金某便是其中的一个主角……
东窗事发:
一次普通检查中的惊人发现
2008
“
2005
2006
有求必应:
不该被误读的亲情和友情
追因究果:
小小户籍民警怎能如此轻易地滥用职权
2008
问题一: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在程序设计上存在漏洞。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手工填写卡片式的户籍管理方式逐渐被运行效率高、管理功能全、自动化程度高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所代替。这一变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户籍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如果程序设计上缺乏必要的审批、监管环节,便会带来新的问题,金某一案就是有力的证明。根据北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进京户口时,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证明到相应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也就是说,在该信息系统的程序设计上,户籍内勤民警输入相关数据信息后,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其他领导的审核、批准,才能取得形式、内容完全合法的北京市户籍。但案件表明,户籍内勤民警登陆综合信息系统,独自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后,便可使他人获得北京市户籍,这说明该系统在程序设计上存在明显的漏洞,没有设置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权限划分不科学,户籍民警的权力过于集中。
问题二:对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用户的管理不严格。金某一案表明,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用户的管理不严格,个别户籍内勤民警的用户密码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未更改初始密码,为他人冒用提供了条件。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案发,也会干扰侦查人员的视线。
问题三:对户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依照我市公安机关的规定,派出所应当对民警日常的户籍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案中涉及的多数非法办理的户口,因无任何手续材料,应当会在日核对和月汇总时被发现,被纠正。但在实践中,由于个别派出所受户籍内勤民警少(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等因素影响,未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造成问题未被及时发现。
问题四:对户籍民警队伍的法制教育不到位。当今,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个别领导便放松了对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这就导致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对户籍民警的思想状态了解不够,对他们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敏感,深层次问题不掌握,从而造成法制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到位,长此以往,那些意志不坚定、自律意识不强的民警便开始滥用手中权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亡羊补牢:
”
首先,可以通过完善管理软件的程序设计,严格限定承办人、审批人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步骤,有效制约户籍民警的权力,增强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的科学性。如将户籍民警的权限设定为信息输入和信息确认,审批权则由派出所主管领导登陆系统后行使;严格设定审批所需各类材料的内容、样式等,以完善的程序、严密的设计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断绝户籍民警违规操作的路径。
最后,公安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注意抓好户籍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督促户籍民警学习规章制度,使其增强法制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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