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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绑架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绑架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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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绑架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2012-09-16 20:59:26)
标签: 孙瑞红 洛阳 gb2312 绑架罪 楷体 杂谈 分类: 绑架罪专题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一、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内容。
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内容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父母。绑架的实质是指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事实上存在着使未成年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以实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也存在着是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的绑架案件,所以,绑架不要求使得被害人离开原来生活的场所,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控制他人。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使得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支配之下,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
1、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的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这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具有这种意思,即使是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虽然通知他人但他人并未产生忧虑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以其他目的实力控制被害人之后,产生向被害人的近亲属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以绑架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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