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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绑架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的概念及其法益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指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在被绑架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绑架行为当然成立绑架罪。绑架婴儿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但是使婴儿脱离了本来的生活状态,侵害了其身体安全。父母绑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侵害了子女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即使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但如果绑架行为对被绑架者的自由或者身体安全造成侵害的,也成立绑架罪。至于征得被绑架者本人的同意,但违反监护人的意志,是被绑架人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案件,如果本同意是有效的,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绑架罪,反之,则应成立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