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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刑事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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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傅*
被申请人:傅**
申请事项:
变更对犯罪嫌疑人傅**采取的强制措施,转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傅**因涉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申请人认为:
1、犯罪嫌疑人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在工作上一直表现优秀,且在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前检察机关对其采取的就是监视居住,结果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些足以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傅**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很差,患有严重的高血质、腰椎盘突出、骨质增生等疾病,对环境的适应性不强,不适宜羁押,而且其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又很差,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会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傅**的身心健康。因此也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鉴于以上事实,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傅**的女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2条、第 51条、第 60条第2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5年 月 日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专注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辩护再审申诉案件的办理,秉承“唯精惟一”的执业理念,“集体办案制”的办案模式,“专家论证制”的保障措施和“确有错误”的受理原则应对两高再审疑难重大纠纷案。
本着“专业领先,诚信为本”的信条做人与办事,以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大家不再为遇到刑事辩护问题而苦恼,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公平正义是高层次的民生需求,更是法律职业人的价值追求。有错必纠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辩护实事求是精神的必然要求。
王怀涛律师简介:
王怀涛律师,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浙沪律师网和左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专长:刑事辩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谈判、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治理、房地产纠纷、税务筹划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