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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8)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X向林钢贩卖海洛因0.6克的犯罪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唐XX、唐MM向陈锦莺贩卖海洛因0.1克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且与陈XX无关;被告人陈XX、唐XX以贩养吸持有海洛因11.25克数量有误,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案不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不是主犯;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陈XX和唐XX组织、指挥贩卖海洛因0.7克,以贩养吸持有海洛因11.25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1.95克的指控所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陈XX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予以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