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未遂案例点评

案情:2007年5月,被告人胡某与女青年吴某恋爱后同居,不久吴某怀孕,堕胎花去医药费1300元。被害人祝某受吴某委托多次向胡某索要医药费,胡某怀恨在心。2007年10月18日晚,胡某纠集被告人段某、罗某等人,商量以付医药费为由,将祝某骗出,打祝某一顿。当晚9时许,胡某等十人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见祝某过来时,殷某大喊:“砍死他!”祝某见势不妙即驾车逃跑,胡某等人持刀追上去朝车身乱砍乱砸,祝某驾车脱身后用电话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小车损失价值6400元。

  分歧:对于本案该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纠集多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定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准备了工具,实施了伤害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祝某没有下车)而未得逞,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本来意图伤害他人,但并没有发生伤害结果,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所以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只能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胡某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事实上,在讨论过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换言之,就是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持第一、三、四种观点的人均承认,如果本案造成了伤害结果,他们也会支持定故意伤害罪。但是伤害结果没有发生,只好寻求其他的能够适用的罪名。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只要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就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据笔者了解,虽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司法实践中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以至于久而久之,大多数办案人员就形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维定势。

相关专题: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