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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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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的问题
时间:2010-05-10 02:02:22|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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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的问题
中顾网律师解答: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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