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环境污染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刑法的罪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环境污染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刑法的罪名 (2012-03-31 12:07:1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研究

    目前,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配套,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查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及其他章节涉及到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罪名确寥寥无几。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散见于其他章节,但是刑法分则并未以归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范畴,例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一)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 ;其他危险废物 。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本罪属结果犯: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