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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坚持为死刑犯辩护?

《新民周刊》记者贺莉丹 撰稿

有“中国死刑辩护专家之称”的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曾为18个死刑犯辩护,其中有14人得以“死里逃生”。

1992年,一个26岁的年轻人因盗窃3万元的“红塔山”香烟,被一审判处死刑。按照当时《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可以适用死刑。李云龙出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受害者也为年轻人求情,但仍然无力回天。

经过长时间研究,1996年6月李云龙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发表了的题为“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认为不宜再将盗窃3万元作为死刑起点线。文章在学术界引发争鸣,后来,他们提出了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死刑的建议,被立法部门的采纳,并正式写入《刑法》,从此取消盗窃普通财物犯罪的死刑,只有盗窃金融财产和国家文物等,才能被判处死刑。近日,李云龙教授在沪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

记者:对肖扬所说的“让每一起死刑都经得到起死刑检验”,你如何看待?

李云龙:很多国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都保留上诉权,对死刑实行三审制。在我们国家,一审经中级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可以通过二审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核准应该由最高法院行使,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了省级法院。实际上,我们的两审终审制有时会变成一审终审制,比如说,省高院本身就指定中级法院对这个案子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死刑之事,人命关天,理应慎重。

记者:在你看来,死刑是不是抑制犯罪的有效手段?

李云龙:毛泽东讲过,杀头不像割韭菜。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只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国家死刑发展严重是在80年代的“严打”之后,1997年的新《刑法》中,有414个罪名,其中有73个死刑罪名,经济犯罪适用的罪名有28个,占了近三分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本都往轻刑法方向发展,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是一种趋势,对经济犯罪更是很少判处死刑。

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当天判处死刑,当天就有杀人犯杀人,犯罪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各方面因素影响。贝卡利亚认为,“体现着公共意志,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的法律,自己却同样搞谋杀,它为了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贝卡利亚这一学说影响深远。

记者:你认为我们在立法上是否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的人就认为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是为贪官污吏开脱罪责,在包庇纵容贪污犯罪。

李云龙:我认为,对严重的杀人、杀死多人的案件应该判处死刑,但应限制当前对经济犯罪的死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经济犯罪都不判处死刑。现在世界上有86个国家对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都废除死刑,有30个国家保留死刑但不判处死刑。一些国家对经济犯罪是用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死刑。

我认为,当前在刑法的罪名上要减少死刑罪名,对盗窃罪或抢劫罪,只要没有造成人身死亡的,都应该不判处死刑,有些经济犯罪更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也不赞成对受贿案件判处死刑,应该给受贿犯罪人一个改造的机会。贪污罪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我认为对贪污数额很严重的案件才应该判死刑。

国际刑法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如果我国贪污罪适用死刑,我们就不能引渡出逃到其他国家的贪污犯,也不能追回流失到国外的资产。余振东是第一个国外引渡的案例,只判处了他12年有期徒刑,因为我们承诺不判他死刑,才能将他引渡回国。

记者:2002年的一份调查显示,88%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这是否说明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民意基础?

李云龙: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陈光中:死刑复核要适度诉讼化

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

近日,76岁的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探讨关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种种可能走向。

记者:你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观点如何看待?

陈光中:这是具有转折点的变化,无论从程序、从实体看都有历史性的改变,慎杀少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严打”的时候一度搞“顶格量刑”,就是可杀可不杀,一般都杀。现在明确地提出要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死刑数肯定会逐步下降。

譬如,三个人参加打架,拿着同样的匕首捅人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刀究竟是谁捅的?如果能认定,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主要杀人犯,这三人可能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能否达到避免冤假错案的目的?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标准比以前更为严格,但最高法院并不承担死缓以下错判的压力,最高法院将矛盾交给了下级法院,下级法院面临着被害人的压力、群众的压力……这些压力之下不能排除死缓、无期徒刑等一些“留有余地”的错判发生。

记者:很多人关心,对死刑复核案件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你的看法怎样?

陈光中: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核准是封闭式的书面审查,而不是开庭审查。不仅检察机关不能介入,辩护律师也不能介入,完全是法院的带有行政性质的审查。

我个人主张今后的死刑复核程序要适度诉讼化,死刑程序的适度开放更符合死刑程序的正当化,更符合对被告的保障,也更符合诉讼结构的理性化。被告人聘请律师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是保障程序公正的最低底线,否则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在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就不充分。

此外,死刑复核开庭不开庭?现在死刑案件的程序审理有两种结果,对死刑案件核准或发回,并无对死刑案件改判之说。实践中往往有一种情况,比如,对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有分歧,最高法院庭审查后,可以直接果断地以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宣告无罪,但现在却全部发回给二审法院,这就将改判或事实不清、需重新审查等难题全部推到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只起到“把关”作用。这样是不是合适?我认为,凡是发现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全都打回去,这是值得质疑的问题。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如何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效果?

陈光中:从未来的发展来说,我赞成对少数案件可以采取听审程序,听审跟开庭有区别,后者是公开审判,前者是不公开的内部审查证据,听取意见,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成员直接下到当地,在当地开听审庭,直接传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人、鉴定人,律师和公诉人被害人也出庭,直接对证据进行当庭审查,直接听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就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果断做出决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譬如对有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可以直接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因为要行使这个权力,你就要下去核实证据。有的案件经过书面审查就发现存在疑点,不能排除矛盾,这些案件是否一律发回下级法院。

记者:有说法认为,最高法院如果对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是不切实际的。

陈光中:我赞成一般情况下不开庭,但人命关天,最高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个别情况下听审。假设最高法院中一个死刑合议庭一年要审查死刑复核20个案件,如果其中听审了5%,一年死刑合议庭就下去听审一次,这并非做不到。这有利于做到“有罪就判,无罪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