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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导致轻伤,事主原先已经起诉法院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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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一般只能按程序进行。事主已经左右不了了。
热心问友 2011-05-10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撤诉,法院不会判刑。
追问: 他证据却着。以今够成刑事案件了。怎么可以和解呢。就算受害人册诉,检查院不会起诉吗 回答:
只要是轻微刑事案件,撤诉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的话,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当事人之间不得协商解决
追问: 受害者是以故意伤害罪而起诉的,法医鉴定结果属于轻伤 回答: 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法院应判,撤诉应当不允许。 追问: 自诉刑事案你解释来听听? 回答: 如上诉述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