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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盗窃?魏某某犯诈骗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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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盗窃?魏某某犯诈骗罪的辩护词 (2013-01-10 08:39:14)

标签: 律 师 杂谈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充分考虑。

一、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开始已全部供述,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供认不讳,故对公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    关于本案被告人犯罪定性方面愿同公诉人商榷,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性和处罚。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向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从头到尾都离不开一个骗字。三被告人作案前在昆山预谋犯罪的方式就是去苏州去骗钱,表明在主观上以诈骗为目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虚构了丢钱包、编造钱包里有18000元和一张卡(卡上有120000)、虚构打电话查明卡上的钱是否被转移等一系列假象,隐瞒骗钱的真向,使受害人拿出了存折,说出了存折的密码。辩护人认为这一系列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大家知道存折的密码是取钱的关键,骗取了密码事实上就骗取了钱,被告人何军到银行取钱的行为事实上是诈骗行为的延续。我们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性质,应该从犯罪人的目的、手段、结果综合分析,而不能从某一个细节判断性质。作为本案受害人的陈述,事实上隐瞒了许多情节,由于受害人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出现掩盖、受辱、痛恨的心理是很正常的。因此,受害人的陈述必须同三被告人的供述综合分析才能确认。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中有关从受害人处骗取身份证、存折和密码的供述是可信的,他的供述而且得到被告人何军的映证。魏某某的供述也符合常理,因为受害人第一次把存折交给魏某某时魏谎称网络忙,这意味着再次进行查验,否则达不到骗钱的目的。综上证明,三被告人实施的是诈骗犯罪行为。

三、    本案犯罪中,财物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被告人魏某某参与了犯罪,现侦查机关把全部脏物退还给了受害人,因此,公私财物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这同一些破坏性犯罪及犯罪人犯罪后挥霍一空的情况比,社会财物的损失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这一点,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四、    辩护人认为:现在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较好的。尽管被告人魏某某已构成犯罪,但是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客观上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得到顺利展开,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认罪服法,表明他现在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好的。对于犯罪的人,我国刑法采取打击、惩罚和保护、教育、帮助并重的精神。对本案中的被告人魏某某也是一样,由于他缺乏法制观念,但我们应该帮助他,挽救他,使他尽快地回归社会。在我同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一再向我表示对自已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决心痛改前非。以上证明魏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好的。

五、    被告人魏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初次犯罪。这同一些累犯和惯犯比,社会危害性要小。

据于上述,我希望合议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  邓介辉

   

 附: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最后以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定罪处罚,处罚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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