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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张青松律师在北大的演讲“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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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张律师考证了律师的起源,认为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是律师的鼻祖。而无论是律师的萌芽还是律师的鼻祖,作为律师历史记载的开端,邓析的命运为中国律师的历史发展创立了一个不祥的征兆。1992-1993年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把律师推向了社会,成为真正的律师,这才是中国律师制度的真正规范的开始。

     律师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蓬勃,法律资格考试成为最热门的考试,律师成为老百姓越来越熟悉的称呼。一位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可以站在北大的讲台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近几年,中国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可能就是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在治理腐败,打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伟大的祖国最后发现律师是形成司法腐败一个重要原因,于是去年我们开始整顿律师队伍,要律师写自查报告,看看自己究竟做了多少坏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现法官的腐败起因于律师,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防止律师与法官相勾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其实,从制度设计的原理上来讲,这种整顿和规定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从治本的角度上来看,最简单的办法是废除律师制度!之所以给大家说这段辛酸的历史,我想告诉大家:当你走进律师这个职业的时候,对将要遭受的非议要充分理解,同时,当你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一定要珍视善待这个来之不易的事业,要真正理解我国法治民主的迅猛发展。这算是我今天所谈的第一个问题。

     其次,张律师依据真实案例,谈到刑事辩护应当知道的几个问题,认为作为刑事三辩护律师至少应当知道和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1、尊重法官,尤其对于本不值得尊重的法官,一样要尊重。原因是:法官是一个代表法律的职业,与法官的人是两个概念,我们应当尊重的不是做法官的人,而是人所作的法官,尊重的是法律。

    2、避免仇视公诉人的心态,这种仇视心态是错误的。辩护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对当事人的忠诚,如果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结果是不利于当事人,说明你的辩护是失败的。实践中影响判决形成的因素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律师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依仗,所以让法律和事实主宰案件的一切是律师永远的努力方向。

    3、当事人是最大的敌人
     首先,律师是靠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来生存的,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是商人,辩护律师也是这样。律师的职业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法律上的委托和经济上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当事人之所以不答应全部支付律师费,重要的原因是对律师不是完全信任,或者他期待律师给他一些案件结果上的承诺。刑事案件的特点在于案件结果的不确定,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被称为“包打官司”,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而且律师的辩护工作从结果来看其主流是“屡败屡战”;其次,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意味着迷信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刚性的东西。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寻找辩护律师的帮助时往往对辩护律师的作用存在夸大的期望,这种期望的夸大程度一般来讲会超过你的想象。有些律师,尤其是年轻的辩护律师经常很容易被当事人的情绪影响,以至于自我夸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自己的工作最终落入被动。最重要的是,辩护律师有时是当事人唯一的陷害对象。经验告诉我,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向你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所显示的事实之间有差距,有时这种差距甚至会是相反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很长的时间里都看不到案件卷宗,甚至最终都看不到全部的卷宗。可以想象,没有调查所采取的言论和行动产生错误的几率非常大,这种错误程度严重到触犯刑律的时候,就是犯罪。

    4、清楚法庭发言的目的。

    法庭上律师发言的目的肯定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除此外的任何目的都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发表的言论,都是多余的。发问无非是想让被告人或者证人对法官说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最终会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是为了说服法官,要告诉法官这个证据是虚假的、应当被排除的、或者证明了一个相反的事实,等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理由,律师不是指责办案机关的错误,而是让法官知道这个错误是什么。法庭辩论也不是为了说服公诉人,而是对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根据刚才我说过的辩论的一般规律,说服辩论对手是永远不可能的。一般来讲,自己的观点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是与对方进行交流。法庭发言的时候,律师大多数时间其实都应当面对法官,用眼神与表情来与法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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