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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挪用资金罪
【典型案例】
2008年赵某注册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09年以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个人向楼某借款200万元。后楼某多次向其催讨未果,赵某便打一张借条,计本息220万元,盖上了A公司的印章,说明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清偿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及融资。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查明,赵某以A公司的名义向楼某借款,但并未将该款项入公司账户,于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
首先,赵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本案中,赵某虽以公司经营名义向楼某借款,但本身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赵某也具有明确的还款意向,只是苦于资金紧张无法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