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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李庄关于孟英“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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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李庄关于孟英“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2011-04-19 13:05:59)

标签: 李庄案 孟英案辩护词 杂谈 分类: 个案关注

   窦荣刚按:从李庄2008年7曰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词的内容来看,只要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可以看出,孟英挪用资金案中所涉及的徐丽军夫妇的100万元确应认定为借款性质,即使对此尚存一点疑问,但至少不能认定属于投资款。既如此,依照常识推断,即便李庄要求徐丽军出庭作证证实该款项属于借款,也是要求徐丽军如实作证,而不可能属于伪造证据,试问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检察机关从上海搜罗出这样一个案子来为李庄入罪,意欲何为?

 

转自:陈有西搜狐博客

关于孟英“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庄

 2008年7月20日

(只摘录发表涉及徐丽军100万款性质部分辩词,供了解李庄当时的辩护观点和思路,以及李庄介入此案前徐丽军有没有说过借款性质,以分析真相,是李庄引诱了徐当庭作伪证,还是徐自己三年前早有此说法,李庄还原了真相。徐案经过,后发)

各位法官: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孟英的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走访当事人、询问证人、查阅卷宗等一系列诉讼工作,令人惊奇的发现,本案竟然没有一份合格的、扎实的有效犯罪证据,除去伪证、逼供、诱供等非法的笔录之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几乎为零,下面就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依法、尽快、无罪释放被告人孟英,并协助其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一、   本案是由一个名叫“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亲手导演的一出闹剧(略)

二、   关于徐丽军夫妇100万元的性质

   关于该100万的性质,王**、徐丽军夫妇早在2004年12月30和2005年3月22日的索回借款、2005年8月11日的录音材料、2005年8月12日的亲自陈述、2008年7月15日与朱立岩、孟英的代表达成的还款协议,从法律上非常清晰的对100万的性质给予了界定;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其在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陈述。

   “320”虚假陈述,是周某某、王**与个别侦查人员一手策划出台的,它的出笼,也是直接导致本案被告人“321”被捕的重要原因,(详见证14、16、24、25、43),徐丽君在辽宁省沈阳市戒毒所进行三个月戒毒治疗以后康复出院,无不对“320”虚假陈述表示忏悔,更对周某某一伙明目张胆的编制伪证、制造冤假错案表示愤慨。并多次规劝王**向司法机关举报周某某,对当年100万的性质、“320”虚假陈述的出台背景解释清楚,终因与丈夫王**在此事上产生分歧,而分道扬镳——离婚。(详见证24、25)

    另外,经过阅卷发现,本案被告人孟英在前十次的审讯中,无论侦查机关如何威逼利诱,均实事求是地对100万的性质进行了陈述,由于关押时间过长,禁不住公安机关以“释放”为诱饵,终于在逼供、诱供的方式下进行了虚假招供,(详见2005年6月7日之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

   另据金汤城财务总监周**当庭陈述以及会计凭证显示,王**、徐丽军夫妇从金汤城要回借款共计17万元,消费签单19万元,总计36万元,(详见出庭证言及证41)

    开庭前,徐丽军多次向本辩护人声明:100万都是我的,与王**亲属无关;我100万当时是借给孟英的;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周某某让我吸毒后安排的,是周某某和王**与公安人员事先编排好让我签的字,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我曾经追回17万借款,尚欠本金83万。如此清晰的阐明,不知侦查机关为何熟视无睹!(见金汤城会计凭证)

    众所周知,无论是按照《公司法》、《投资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资是绝对不允许擅自撤回的。王**、徐丽军夫妇索回17 万元的行为,充分说明了“100万”的借款属性,决不是投资。

    2008年7月15日,徐丽军再次与金汤城两大股东朱立岩、孟英的代理人朱**、孟*达成上述借款的还款协议。再一次为100万的性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详见证43)

    三、四、五、(略)。。。。。。。

 

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