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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 2013-8-28 11:32:00 | By: zhaohongxia ]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有以下事实需要说明:

一、关于被告人田某参与实施盗窃的时间问题。

二、关于被告人田某参与盗窃的数额问题。

通过研究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发现,本案没有受害单位对被盗窃煤数量的报案材料。公诉人对被告人参与盗窃数额的认定依据不足。有些被告人参与盗窃时间较长认定的数额确较少,有些被告人参与时间较短认定的数额反而比参与时间长的被告人还要大。

1、关于2008年参与盗窃数量。

2、关于2009年参与盗窃煤量。

3、公诉机关按每吨108元计算盗窃煤的价格与事实不符。

三、本案被告人田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胁从犯。

(二)虽然被告人田某被迫参与了盗窃,且得赃款14.2万元,但主观上从没想非法占有。

(三)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田某是被迫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也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第一,从本案各被告人供述可知,偷煤的车也都是有磅单的,无论是正常磅单还是偷煤磅单,只要有磅单门卫都应放行,因此,可以说盗窃行为在磅房已经完成,门卫即使放行补打的磅单也不违规。门卫在共同盗煤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将偷煤的磅单挑出来给周某公司的人或直接撕掉,如果不将偷煤磅单挑出就会使偷煤的事被矿上发现。门卫挑磅单的行为是在盗窃行为都完成后进行的,挑磅单的行为应该认定是在替周某公司隐瞒盗窃行为。而不是参与盗窃。第二,田某作为门卫班长,他的职责主要是维持秩序,主要工作并不是挑磅单。第三,门卫所得赃款是磅房的一半。以上事实均可证明被告人田某在参与盗煤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四)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的情节。

(五)主动全部退赃应减轻处罚。

(六)在本案中受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周某势力有可乘之机。

(七)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八)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九)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恳请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盗窃一案中属于胁从犯,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发言到此,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赵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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