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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之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之二审辩护词 (2012-01-04 16:01:15)

分类: 刑事

题记:此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万大坤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万不服该判,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日前收到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现在最高法院复核程序中。今晒晒辩护词,以期抛砖引玉。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群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万大坤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万大坤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研读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并经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后,辩护人依照法律和事实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万大坤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万大坤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一审判决认定万大坤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万大坤不具有杀人故意和杀人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分析,纵观本案聚众斗殴发生的前因后果,万大坤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故意非法剥夺万勇生命的主观故意。具体如下: 201058日聚众斗殴发生前,万大坤与万勇无历史恩怨、无利害关系、无肢体冲突,仅有言语往来。本案矛盾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垾角村建房与邻村罗小华产生纠纷,万大坤在农贸市场打了罗小华。矛盾双方是万大坤与罗小华。

第二阶段:万大皇等与万勇等在罗家偶遇,言语不和致万大皇拳击万勇,万勇扬言报复。矛盾双方是万大皇与万勇。

第三阶段:万勇开车(内载凶器)至万大根家,万大皇第二次打了万勇,万勇弃车离开。矛盾双方是万大皇与万勇。

第四阶段:万吉(万勇之父)至万大根家门前,操骂万家村民(含万大坤)。

第五阶段:万勇带领10余人持械冲至万大根家门前,与万家村民(含万大坤)斗殴。矛盾双方是万勇等人与万家村民。

从矛盾发展看,万大坤与万勇在斗殴前未发生任何矛盾,仅有言语往来。一审判决认定“万大坤多次打电话给万勇,激将其过来斗殴”证据不足。仅有万吉证言和熊水供述,且内容不一致。就此,万大坤“故意剥夺万勇生命”的杀人动机从何而来?万大坤如何产生如此强烈的故意杀人动机和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万大坤构成故意杀人罪,显属唯结果论,与案件事实不符。

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和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也可以结果定罪(如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定故意杀人)。本案中,万大坤显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万大坤没有对万勇实施刺杀行为,万勇的致命伤不是万大坤造成的

 

二、一审判决对万大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万大坤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死刑案件指导意见,从以上案件事实来看,万怡坤根本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万大坤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本案斗殴的历史原因是垾角村万家村民建房与罗家村村民罗小华产生纠纷,该纠纷与受害人万勇无任何关系。据证人罗小华证实,万勇系主动介入该纠纷,万勇对该纠纷既无任何利害,也无调处该纠纷的义务和能力。万勇为什么主动充当中间人进行调解?其是做好事?还是充当社会老大?值得反思。

万勇与万家村民的冲突(包括最后发生的聚众斗殴)总共发生了三次:

第一次是在罗家,万勇与万大皇偶遇,因言语不和被万大皇拳击,万勇扬言报复。

第二次是在万大根家门前,万勇开车(内载叉、刀)上门而来,被万大皇打得弃车而走,扬言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