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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问题,和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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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案例描述中未对财物数额予以说明。此案中行为人A构成抢劫罪仍需满足抢劫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即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财物价值。方可以抢劫罪论处。 请参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②若符合上述数额巨大之条件,则行为人A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个人认为行为人A有为灭口而杀人的故意),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如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 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 与绝大多数犯罪相同,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也包括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 ①关于抢劫罪的既遂认定标准 抢劫罪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类罪名),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应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常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通说认为抢劫罪侵犯了财产权、人身权两项客体,其中要是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②抢劫行为的延续的情形很多,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详尽。但一般而言,其延续须符合以下条件:A有持续的不法状态,B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存在;C.所有的犯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D.犯罪行为始终侵犯的是同一法益。 3.>>> 受害人B的死亡认定标准仍然遵循现行立法例中确认的心肺死亡标准,即B 的死亡以心脏跳动停止为准。(脑死亡标准暂未适用)。 P.S.如有错误,还望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