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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安徽大学》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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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观要件研究

王亚明  

【摘要】: 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是争论较多的犯罪之一,但是迄今为止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方面的一些问题仍存在许多分歧。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客观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在国外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多种观点和见解存在。但从现在的刑事立法来看,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一般是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概括起来有单一客体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和结构性客体说四种观点,有的学说内部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通过对现有的各种受贿罪客体学说和观点的深刻评析,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既不是复杂客体也不是选择性客体,应是单一客体;受贿罪的客体是直接客体,而不是一般客体或同类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定位为受贿罪的客体,既能清晰地表达并反映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又能全面地概括各种受贿行为的共性特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受贿罪对象的规定采取广义的贿赂即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刑法一直将受贿罪的对象规定为“财物”,但刑法学界却一直存在着财物说、物质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观点。从刑事立法完善的角度来看,我国未来的刑事立法应当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做出回应,把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法条规定属于笼统性规定,应理解为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和利用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这里的“职务”不应包括过去的职务而应包括将来的职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利用行为人对第三者职务具有非隶属、制约关系性的影响关系,其不应当被包含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从现行立法规定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主客观要件统一说三种观点,但是各种观点本身都隐含着无法解决的矛盾,难以克服自身存在的缺陷。因此只有重构受贿罪的法条设计, 取消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量刑轻重的情节。这样不仅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将理论与实践中诸多困惑与麻烦解开,顺应了国际社会受贿罪立法的主流趋势,满足了司法实践对受贿罪刑事立法完善提出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
  • 一、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问题8-20
  • (一) 国外关于受贿罪客体的理论之争8-10
  • (二) 国内关于受贿罪客体的观点之争10-12
  • (三) 各种受贿罪客体观点的评析12-18
  • (四) 受贿罪客体的合理定位18-20
  • 二、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问题20-27
  • (一) 国外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概览20-21
  • (二) 我国刑法中受贿罪对象规定及贿赂范围的争议21-24
  • (三)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应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24-27
  • 三、关于受贿罪的职务要件问题27-36
  •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28-33
  •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33-35
  •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职务的问题35-36
  •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过去职务的问题36
  • 四、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36-45
  • (一) 受贿罪利益要件的立法演变37-38
  • (二)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问题38-39
  • (三)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合理定位39-45
  • 结论45-47
  • 参考文献47-49
  • 致谢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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