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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王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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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2011-08-14 13:29:12)

标签: 刑事案件 免费咨询电话: 13662015055 分类: 精彩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郝某亲属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且被告人还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客观方面来分析,其行为均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而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出于逞强显能的目的

从被告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其行为完全是出于逞强、耍威风的目的:

1、被告人郝某与冯某某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且郝某与占多端既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但其出面让占多端给冯某某道歉,充分说明其主观上就是为了在冯某某这个外地女孩面前显示其威风和本事。

2、被告人郝某让占多端请客吃饭,就是觉得占多端道歉没有诚意。并且在吃饭时叫来很多朋友一起吃,还点很多菜,让占多端喝酒,这些行为充分表现出被告人的行为就是为了刁难占多端,以满足其耍威风的精神刺激。

3、郝某拿占多瑞、王某及冯某某手机是为了不让他们打电话报警;且后郝某将王某和冯某某的电话还给了二人。占多端的手机并非特别高级,之所以没有还给占多端是因为临走时给忘了。

如果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没有理由放弃已经到手的另两部手机,而独独占有占多端的。并且回去之后被告人将手机扔了,而不是据为己有或者销赃。

4、起诉书指控郝某向占多端要了800元,但是这800元中,郝某给了梁某某400元,就因为梁某某的衣服被占多端撕破,且梁某某说其衣服是花400元买的。剩余的钱中还分了一部分给周磊和郭海峰。

如果说郝某真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那么其没有理由将大头分给别人,至少也应该平均分配才从情理上说的过去。因此只能对其行为作出一种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占有财物并非其主观目的,要钱只是形式,以满足其在其朋友、“兄弟”及受害人面前显示威风的精神需求。

5、被告人虽然殴打了受害人占多端,但其殴打的目的不是为了劫取受害人的财物。

(1)被告人从饭店出来就知道受害人身上没有钱,所以其才叫来两名同学给付饭钱。因此如果是为了劫取财物被告人应该直接对受害人的两名同学使用暴力,但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并没有这么做。

(2)被告人殴打受害人是因为他们之间因为受害人道歉没有诚意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这才对其动手。

 6、被告人在从受害人手中拿走钱时,曾将受害人的两名同学王某、冯某某+叫到一边,让他们对受害人说“我白交你这个朋友了。”并让该二人将钱借给受害人,说是借给受害人的。

(1)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其让受害人的同学对受害人所说的话与非法占有财物没有任何联系,可以看出被告人就是出于逞强耍威风,无端滋事的目的。

(2)如果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则完全没有必要多此一举的让受害人的同学将钱给受害人,然后被告人再从受害人手中将钱拿走。这就反映出被告人的目的不在钱,而在于给受害人制造麻烦,并显示其威风。

因此,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被告人郝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故意,其客观行为只不过被告人为满足其逞强显能,显示威风的心理刺激的一种手段。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郝某的行为在多方面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1.手段方面

(1)被告人等前去找占多瑞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在行为过程中也没有对占多瑞使用任何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