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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绑架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官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事实以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1、首先辩护人不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官峄犯抢劫罪的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其理由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都较为相似,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本案中则是以扣押人质为目的,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在以伤害人质相威胁向受害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2、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将受害人按倒,用砍刀相威胁,这一情节并未有证据支持,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也未出示被告人所持有砍刀的犯罪工具,仅仅凭借受害人陈述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手持砍刀事实情节,因此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3、被告人官峄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被告人官峄在参与的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起意并非被告提出,整个犯罪过程完全听命于别人指挥,没有组织和教唆他人参与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官峄应当认定为从犯。

  4、被告人官峄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应当对其作出与罪刑相适应的处罚,才能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目的。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官峄为偶犯,历史上无前科,由于受不良社会人员的影响误入歧途,较之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有挽救与感化机会。其二,被告人官峄认罪态度较好,从公安机关抓获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如一,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官峄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通过律师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亲属将部分款项带到法庭愿意退还。因此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官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官峄在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从以上情况考虑,量刑时应当对被告官峄在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