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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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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的成功辩护 (2011-08-19 20:49:45)

标签: 规则与现实

    2008年的11月间的一天,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中年女性。她说,她老公董杰最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为此向我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据她说,2003年间,老公董杰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村委五幢楼的建设工程,2005年底完工,与村委进行了结算。新选的村委成立,有人趁机鼓动一部分村民上访,说前任书记与老公董杰串通,虚报建筑工程量,多算工程款,公安侦查机关在2006年就把建筑工程公司的财务帐簿调走,到现在说查出了董杰的有关问题,在2008年11月13日以涉嫌诈骗将董杰刑事拘留。

    她拿出了公安部门送给她的董杰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给我看,问:“这能是犯罪?能是诈骗罪?”

    “五幢楼都竣工了吗?建筑质量怎么样?”我问。

    “都完工了,主体工程也早验收了,还得了优良工程奖,只是村委负责配套的工程没施工,所以还没进行最后的竣工验收。”她说。

    “房子交付给村委没有?”

    “该分给村民的房子都分了,村民都搬进去住了,对外出售的房子有三分之二的房子都卖出去了。”

    我沉思了一会说:“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不应当是自然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没有诈骗罪之说,充其量是合同诈骗。我个人的认为,侦查部门对本案性质的认定可能有误差,搞不好是一起错案,但这需要我会见了董杰,查阅案件的卷宗后,才能最后得出我的答案。”

    我向她阐述了有关法律知识和理由。

    她静静地听,听完后又静静地思考了一会说:“我要考虑一下,最后再决定请不请你,我现在心里很乱,给我点时间,好吗?”

    我同意她的意见。

    一个星期后,她找到我,说决定聘我。我笑了笑,答应了。

    接受此案后,开端并不顺。因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就提前介入,而律师会见当事人总受到不应有的阻碍。

    2009年5月份,案件到了公诉阶段,检察院给我以宽松的待遇,使我有机会全部看完了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十六本侦查卷宗。仅复印卷宗材料,就达1千2百多页。

    据董杰对案情的详细叙述和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我总算了解了基本案情。

    侦查部门的《侦查终结书》认定,董杰在承建村委四幢楼的工程中,采取虚构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工程款高达288万元,仅平塘清淤回填工程一项,就虚构、虚增工程款高达179万元。董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民交叉案件在定性上涉及刑事法理和民商法理,属司法界的高端业务。我经一番思考和论证后,作出这样的职业判断:建筑工程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杰为此也不应受刑事处罚。

    2009年8月,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董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工程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杰作为负责人,为此应受刑事处罚;认定合同诈骗数额为288万余元。

    董杰的妻子知道后,问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董杰会怎么样?”

    “应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缴被骗财产,还要处罚金。”

    “能处多少罚金?”

    “根据规定,应在诈骗数额的两倍以下。”

    “你认为对我们能罚多少?”

    “这很难说,按一倍算,也得288万吧?”

    “这样定的话,我们得出5、6百万?”她惊谔地问。

     我点了点头,脸上露出些许哭笑。

    她把脸扭向窗户,微仰着头茫然看着窗外,嘴里喃喃轻语:“把公司和家产全部赔进去,也不够哇。”

    “事情未必这么悲观,我认为这个案子在定性上是错误的。”碍于她对法律的陌生,我没继续说下去。

    案子在市法院延至2009年月12月才开庭,我在庭上对检察院的公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作了针对性的反驳,为董杰作无罪辩护。

    我辩护的主要观点集中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上,前者是犯罪,后者是合同违约。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