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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109万余元赌博获刑12年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109万余元赌博获刑12年

2011-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出纳兼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出纳的职务之便,在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以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分24次擅自将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账户里的公款共计1212900元取走;此外,被告人胡某手中保管有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库存现金13245.64元。以上共计1226145.64元,除132703.53元用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正常业务支出及为单位职工发工资外,余款1093442.11元被被告人胡某用于赌博。案发后,其挪用的1093442.11元公款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1093442.11元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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