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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包头市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文章来源:本网版权保留  发布者:包头挪用公款罪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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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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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包头律师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