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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芝法官喊冤声震撼中国媒体:“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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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芝法官喊冤声震撼中国媒体:“滥用职权”到底是谁在行使? (2013-03-04 23:55:28)

标签: 杂谈

马瑞芝法官喊冤声震撼了中国媒体:“滥用职权”到底是谁在行使?

人物名片:

马瑞芝法官(女),

法官被“和谐”的隐情

        滥用职权:到底是谁在行使?

在该案中,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是以“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为公诉的唯一理由,并以此“公诉理由”来推定马瑞芝法官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法宝。笔者认为,在该案中,抚宁县人民检察院   对马瑞芝法官所持的“公诉理由”是非法的!依据有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注:本案中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了本案由原告住所地即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   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注:依据此批复得出结论,贷款方原告所在地即汉沽管理人民法庭对此案有管辖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综上法律条款就足可以证明唐山市汉沽区人民法庭是对该案完全具备管辖权的,同理,马瑞芝法官对该案的审理亦是合法、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的有无是以“法院单位为主体的承担”来界定的,通俗地说,是法院跟法院之间产生谁具备管辖权的现象问题,也是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的一个程序问题。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把原本属于两个法院之间所产生的管辖权现象问题来强加在马瑞芝法官个人身上,(即公诉理由: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很显然,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公诉理由”是多么荒唐和错误的,这在当今司法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公民行使信访权,何来恶劣影响?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中提到,利害关系人的上访造成的影响,作为马瑞芝法官“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对于一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她如何判断在原被告双方之外还有一个法定审查范围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即便知道有这“利害关系人”,又如何知道她要上访?并如何控制她上访或者上访的次数?一个公民行使信访权利如果是反映合法诉求,何来恶劣影响?如果诉求无理,影响即便恶劣也应由上访人承担后果,又如何能把这一切与法官联系上?另外,在审判过程中,以及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原、被告作假案的证据,更谈不上马瑞芝法官与其串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