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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4万销售经理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获刑十年

挪用公款34万销售经理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获刑十年

2011-12-26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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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一案于日前宣判,共青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珍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余珍亮系江西共青鸭鸭(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任该公司驻山东淄博公司经理,负责该片区鸭鸭羽绒服的销售和货款回笼工作。

2006年10月28日,余珍亮以鸭鸭公司的名义收取山东胜利油田春潮服装公司订货订金10000元并将该订金截留挪用,未上缴鸭鸭公司财务。

2007年4月20日,余珍亮收取山东淄博千佰汇商贸有限公司预付给鸭鸭公司的货款60000元,剔除千佰汇公司欠鸭鸭公司的货款和交接工作时交付的费用,余珍亮截留货款为45099.14元用于个人开支,未上交鸭鸭公司财务。

2007年4月19日,余珍亮向山东淄博市淄川服装城的个体户高某以借贷的形式收取10万元为预付货款。同年5月4日,余珍亮以结算06-07年度货款反欠高某货款256715元的名义,向高某出具欠条一份,同时收取高某预付货款现金256715元,两笔款项共计356715元。后余珍亮将其中66793.90元作为高某06-07年的超付货款上交给了鸭鸭公司。剩余289921.04元未上缴,被其截留用于个人开支。

综上,被告人余珍亮挪用公款三次,金额达345020.18元,均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余珍亮逃往云南昆明市,2011年3月2日被昆明警方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归案后,被告人余珍亮如实交代了罪行。同年3月9日,被告人的亲属退赔赃款5万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共青城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余珍亮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利用其担任片区经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45020.18元,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认罪,又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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