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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临时受聘一拍卖行从事司机工作,今年5月拍卖行一工作人员将委托人13万保证金,交其保管,不是单位帐户,而是存入朋友自己存折。今年8月朋友因联系业务需要,将所保管资金用于招待承诺帮其介绍拍卖业务的相关人员。随后拍卖行相关人让其退还保证金时,归还7万,尚余6万正在筹措归还。拍卖行准备报案,请问:临时人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用于联系业务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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