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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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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继成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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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决书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来自:深圳律师网 时间:2013-09-22 15:25:3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曰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曰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 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曰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3] 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5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髙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7月26曰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炅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炅杜晓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 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 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 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 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 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 790 587元,具体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D配额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 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30元); 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二)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 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 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 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 年至2012年,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681 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