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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概述
本文主要讨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类似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的区别,罪数问题(注意强奸、抢劫、绑架等罪名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以及故意杀人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判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等。
一、故意杀人罪的历史及国外相关立法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物质的匮乏,人们往往因为饥饿或复仇等种种原因而相互残杀,这时候的杀人行为我们一般认为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是生物的生存竞争的表现,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故意杀人的概念,这种状态长一直持续到奴隶社会初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奴隶主贵族掌握政权,为了社会稳定和统治的需要,奴隶主当权者不得不开始限制这种肆意的杀人行为,但是由于当时的为了吃人和复仇、争斗而杀人的现象过于普遍,所以在奴隶社会也仅对部分杀人行为作为了犯罪处理,根据我国《尚书·舜典》记载,因饥饿、复仇杀人不为罪,但第二次为吃人而杀人或第一次杀三人以上的,处“贼刑”,即死刑,到了夏朝的时候才开始出现类似杀人的罪名,春秋时期已经全面遏止随意杀人了,凡随意杀人者即处死刑,刘邦的“与父之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第一次将杀人作为罪名,唐律中则对杀人犯罪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区分了谋杀、故杀、
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六杀,其中谋杀又区分谋、已伤和杀死三种状态,关于六杀的加重、减轻等情形也都有完备的规定。
综合当今各国关于杀人的罪名,主要有谋杀、故意杀人、杀害尊亲属、杀婴,受托杀人、教唆或协助自杀、过失致死等,如法国刑法典就有其中的谋杀、故意杀人、杀害尊长或杀婴,毒杀、过失致死,而美国模范刑法典则包含其中的谋杀、故意杀人、教唆或协助自杀、过失致死。
我国在97年刑法修改的时候,保留了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最终没有增加杀婴罪,同时将原来的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也从15年降到7年有期徒刑,使得罪名更加科学,法定刑更加符合实际。
二、概念特征和分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