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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
故意杀人罪的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间歇精神病人,判断其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则相当困难。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可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为的杀人多数是直接故意,但也有部分是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多数是间接故意,极少数是直接故意。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杀人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行为方式可以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其中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是最常见,如枪杀、刀杀、毒杀、将人从高处推下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⑴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大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
2.按杀人行为人数的多少可以分为单独杀人和共同杀人,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共同故意杀人中不包括共同过失和一个故意一个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可以包括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危害性一般大于单独犯罪。
3.根据共同故意杀人中的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可以是诱导、教唆、组织、帮助或提供工具等行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行杀人的是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
1.既遂,理论上有“既遂结果说”、“既遂目的说”和“既遂要件说”,我国通说采用既遂要件说,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就是故意杀人既遂,所以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就不是既遂。
2.预备,注意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杀人行为着手前的准备工具,寻找被害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预备,但是一旦着手,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预备,这里的着手根据不同的杀人方式有不同的含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枪杀的着手就是举枪欲射,刀杀的着手就是举刀欲砍,毒杀的着手就是投毒完成等。
3.未遂,犯罪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被害人没有死亡,是未遂,造成未遂的原因可能是客观障碍,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身的经验、技术、能力不够,还可能是认识错误。
4.中止,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着手以后既遂以前),以为主观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比较复杂。
二、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一些重点问题
1.正当防卫不是故意杀人,尤其注意刑法第20条的无限防卫权。
2.竞技比赛中的事故一般只要不是故意伤害对方造成对方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更不能按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拳击、武术等比赛中一方已经丧失竞技能力,另一方继续施暴,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区分不道德行为和其他较轻的犯罪,邻里因为日常小事争吵,一方小气想不开自杀的,不能认为另一方故意杀人,即使有侮辱、诽谤行为的,也只能按侮辱罪、诽谤罪定罪。
4.区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手段等方面都非常类似,关键要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事件的起因等方面综合判断。
5. 区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重伤),故意伤害(重伤)和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手段等方面都非常类似,关键要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事件的起因等方面综合判断。
6.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分三种情况,在抢劫中为抢劫财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抢劫罪加重,在抢劫后怕告发等原因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抢劫前杀人的,如果是为了抢劫而杀人,按抢劫罪加重,如果包含有其他目的而杀人,数罪并罚。
7.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强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强奸罪加重,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数罪并罚。
8.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加重,交通肇事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9.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的区别,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如果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一般按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10.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看遗弃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方式,例如将孩子遗弃在大街上就可能成立遗弃罪,而将孩子遗弃在荒山野林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11.对于自杀类型的杀人犯罪也比较复杂有强迫自杀、诱骗自杀、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相约自杀等,一般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上有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的,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根据具体情况量刑不同。
12.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一般指义愤杀人、激愤杀人、大义灭亲、被害人请求等,最轻可以判到三年并适用缓刑,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以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和刑罚的国家专门机关的垄断性。
13.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理论上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和“构成要件个数说”通说采用构成要件个数说,注意故意杀人罪经常会联系到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要注意把握。
14.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标准: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⑵按照这一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如果其精神病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2、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不能适用死刑,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较成年人不足,若故意杀人,一般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但是,也不完全如此,还要考虑其杀人的行为与其未成年的情节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是否值得从刑罚适用上予以宽恕,所以在重构立法规定上还不宜单独列出。
3、由于激情而当场杀人的情形。激情杀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故意杀人的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有过错的被害人。构成激情杀人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人因受强烈刺激而产生激情。(2)行为人的激情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产生,而行为人自己并无过错。(3)行为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由此可见,激情的认定只能采取主观主义,即当事人主义,即便被告遭遇的情形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激情,只要足以使被告产生激情即可以成立激情杀人。
4、由于长期受到被害人迫害、虐待而义愤杀人。所谓义愤杀人是指行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不堪忍受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情形。构成义愤杀人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2)行为人不堪忍受这种侮辱、迫害或者虐待,(3)行为人为了摆脱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困境,基于义愤而杀人。被告人知道妻子与他人通奸,迫于各方面的原因长期忍受着该种侮辱,在无以可忍之即杀死被害人可能构成义愤杀人罪。
5、溺婴的行为。行为人杀死出生不久的婴儿,一般都存在着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可恕理由。一般而言,溺婴的主体应当限定为婴儿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包括婴儿的父亲和母亲;婴儿应当限定在生产之即或者生产后不久。
6、其他情形。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寒冬的傍晚,甲、乙两人在人烟稀少的山路上因琐事发生争吵,甲拾起地上一木棍打向乙的手臂,并扬言要打死他,乙在防卫躲闪过程中踹中甲的脚踝,使其摔倒并致其踝骨扭伤无法站立行走,甲遂停止攻击行为并哀求乙助其脱离险境,乙则扬长而去,甲终因天气寒冷加之行走不便无法回家而被冻死。若依上述学说,乙之行为并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完全是合法行为亦不应引起作为义务,是否无刑事责任可追究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结合本案的客观环境分析,乙的行为完全已致甲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之中,此时乙必然由先前行为产生了帮助甲脱离险境的义务,乙未履行此义务,且此不作为行为不符合《刑法》20条3款所列阻却犯罪事由之行为,所以本案中乙的行为是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见,对先行行为不应过分强调行为的性质合法与否。
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一) 故意杀人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二)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罚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传统的犯罪,而且对于社会造成许多的影响,如影响社会秩序等。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有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一些不法份子仍然猖狂似火,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所以,我们应该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社会的不断进步,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的意识。
回复时间:2008-1-3 18: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