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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击的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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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从严打击的贩卖毒品罪 (2013-03-07 19:42:49)

标签: 即墨律师 贩卖毒品罪 刑事辩护 杂谈

 

(刘孝亮律师,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现为青岛市第七届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办公地址:即墨市振华街51号绿洲大厦1号门6楼,咨询电话:13953213881)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冉某让被告人刘某帮助购买冰毒,刘某在明知冉某购买冰毒用于贩卖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董某帮忙购买,董某亦明知该冰毒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宫某处购买约23克冰毒,后董某在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湘江一路某宿舍楼南大门口,将买到的约23克冰毒交给刘某,刘某将冰毒交给冉某,冉某分成小包贩卖获利。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母亲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多次到即墨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了解案情,并到办案机关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庭审中,辩护人着重为被告人刘某做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等各个方面的充分辩护。

【法院审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刘某减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小结】: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依法应在7-15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结果比较理想。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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