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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冰毒1800多克,K粉2600多克成功辩护改定非法持有毒品

深圳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身上及家中搜出冰毒1800多克,K粉2600多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毒品。本案如以贩卖毒品定罪,被告人极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充分利用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及诉讼技巧,成功辩护将本案定性由贩卖毒品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被告人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唐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同时做了必要的调查。作为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纵观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一人的供述,根本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能近一步查实。因被告人的口供具有任意性的特点,以被告人口供这一单一证据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来定罪,在其他证据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则可能会出现只要被告人供述就认定为贩卖毒品,而被告人不供述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或其它罪名的情况,由此势必会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明确指出,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因此,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其次,在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本案不能以被告人持有的毒品量大就推定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查获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二、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买毒品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轻原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其次,在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在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