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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四)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所说的挪用包括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挪用公款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③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具体见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公款使用情况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⑴非法活动型,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放高利贷、走私等。这种情形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持续多长。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至1万元为量刑起点。
⑵较大、盈利型。是指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此种情形对挪用的公款数额有要求。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规定,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⑶较大、超期型。是指用于前述两种情形之外的用途。比如挪用公款用于日常消费、购买房屋等大宗商品、支付合法债务等等。这种情形要求挪用数额不仅要较大,还要超过三个月未还。较大的起点也是1万元至3万元。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达到巨大,则要加重处罚。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
当挪用人与具体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不知道使用人的使用方向,应将其归为“较大、超期型”;如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应分别归入“较大、盈利型”和“非法活动型”。
三、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四大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麽购成其他犯罪,要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甄别。
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挪用用公款罪,最少要查明以下几点:
1.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符合“三性”。即:“非法活动型”、“较大、盈利型”、“较大、超期型”。
2. 挪用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公款”。
3.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是否利用了工作便利。
4. 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5. 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情形有:
⑴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我们辩护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县某局局长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局管理的10万元资金借贷给局属企业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办理了有关转帐手续,财务手续符合规定。后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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