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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应从定义、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界定绑架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 >> 绑架罪

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应从定义、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界定绑架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应从定义、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等方面界定绑架罪

一、绑架罪定义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绑架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绑架罪立案标准

四、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四)主观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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