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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涉嫌绑架罪辩护成非法拘禁,仅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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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涉嫌绑架罪辩护成非法拘禁,仅判2年

 

    单某是某追债公司老板,2009年春节期间,被害人罗某因其妻子叶某闹离婚,叶某委托单某的追债公司向罗某追债,单某安排董某等人向罗某追债,2009年2月11日,董某等人在南山区白石洲中核集团附近将罗某推上一面包车,开往湖南,在车上对罗某拳打脚踢,并威胁他向亲友筹钱,亲友共筹集4万多元汇给董某等人指定银行账户,后又打电话给叶某威胁其汇8000元到指定账户,称要不然就“把你老公废了”,2009年2月14日将罗某放回。罗某遂报案,侦查机关以绑架罪立案,后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孙典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和阅卷,全面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孙典军律师认为,董某等人向叶某打电话勒索的证据不足,该事实不能认定,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绑架债务人,其行为因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法院审理此案时,孙典军律师提出了以上辩护意见。

    法院采纳了孙典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改罪名为非法拘禁罪,对主犯单某只判了2年。

 

  孙典军,军校法学教授,专业刑事律师,电话:151 0690 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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