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缓刑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罪   缓刑   成功案例 (2013-07-26 16:01:06)

标签: 柳州市 余仕继 职务侵占 缓刑 律师 分类: 办理相关案件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北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2X日生于福建省长乐市,身份证号码:35018XXXXXXX518,汉族,小学文化,原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工程部业务员,家住福建省长乐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柳城县,身份证号码:450222XXXXXXX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路XX巷XX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4

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来宾市,身份证号码:45 XXXXX1 5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路XX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XX

区XX乡XX村民委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7

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577281888

    被告入梁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广西柳城县,身份证号码:45022XXXXX73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暂住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路XX巷XX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 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覃XX、韦XX、梁XX犯职务侵占罪,于2 01 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钰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覃XX、韦XX、梁XX、辩护人沈XX、余仕继、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0日至21a,被告人陈XX、覃XX、韦XX、梁XX经事先预谋后,利用陈XX是柳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工程部业务员并负责押送钢材的职务便利,在柳州市XX公司位于本市柳北区北雀路的仓库运送钢材至本市城中区东环路XX小区工地的途中,四被告人内外勾结,在柳州市柳钢北门附近欧阳岭停车场里面,从总重为89. 877吨的钢材中,私自切割其中的16. 33吨盘螺钢材(规格为8mm和10mm)拿去变卖,尔后将剩余的73. 547吨钢材冒充89. 877吨钢材交付给XX小区工地工程部韦XX,韦XX在货运单上签收,并在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经估价鉴定,被切割拿去变卖的钢材价值人民币68259. 4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覃XX、韦XX、梁XX的行为

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XX、罩XX、韦XX、梁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

定性无异议,均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

被告人陈XX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航从轻处罚。

    辩护人余仕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韦XX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韦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

被告人梁XX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

态度较好,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梁XX从轻处弱。

    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