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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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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上诉状 (2010-06-13 10:06:03)
标签: 法律 上诉人 正当防卫 劫匪 故意伤害罪 中法 杂谈 分类: 原创文章
肖××在法庭上受审羊城晚报
王俊伟 摄
案件背景资料:?wd=%D0%A4%C2%B7%C6%BD
为追回被抢自行车砍死1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该案件被各大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热议,是个争议性很大的案件,我所接受委托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了从正当防卫角度为被告人辩护,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此观点,判决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亲属6万多元,当事人及亲属对判决不满,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上诉。
——刑事上诉状的分割线 By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肖志律师——
上诉人:肖××,性别:男,民族:汉,19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身份证号码:431021199×××××××××。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2、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上诉人无需赔偿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损失人民币66339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后防卫。认定上诉人行为性质的关键是看上诉人的防卫行为是发生在犯罪行为过程中还是犯罪行为结束后,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三名劫匪的实际侵害已经消失,上诉人适时防卫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事实上,涉案三名劫匪对上诉人的实际侵害并没有终止,犯罪行为仍在延续,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理由有三:
1、上诉人在遭受抢劫的初始没有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并不表示上诉人其后为制止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涉案三名劫匪推到在地后,当时并没有马上反抗,而是爬起逃跑,此时,涉案三名劫匪对上诉人的实际侵害已经消失,其适时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从常理上讲,上诉人在黑夜中刚遇到在数量上三倍于自己的劫匪时,因为害怕暂时逃走是正常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况且,在上诉人逃走的时候,涉案三名劫匪还一直追赶了上诉人一段时间才放弃,而上诉人在逃走的过程中,刚遇上劫匪时的恐惧感消失,随后便反过来追赶涉案三名劫匪,以制止涉案三名劫匪的犯罪行为,夺回被抢的自行车,此种情况下,不应视为实际损害已经消失,而应认定涉案三名劫匪的犯罪行为还在延续。
2、上诉人砍伤涉案三名劫匪之一的鲁××,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事后防卫。在涉案三名劫匪抢走上诉人的自行车并逃跑时,上诉人并没有停止在遭到抢劫的现场等待救援,而是边打110报警边向三名劫匪逃跑的方向追去,并且随后向其父亲求救,在其父亲骑着另一自行车来到后,上诉人继而骑着该自行车,带着以保护自身安全为目的的菜刀追赶劫匪,上诉人的这些行为具有连贯性,并没有中断。而且,在上诉人追上涉案三名劫匪并要求其三人将自行车返还时,三名劫匪予以拒绝,走在最后的劫匪之一鲁××还想对上诉人使用暴力,其举动应视为之前抢劫行为的延续,进而让其三人的抢劫目的得逞,当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上诉人将鲁××砍伤,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尚在正当防卫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