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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几点分析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根据是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条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可以是行为人主动的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被动的行为,无论容留人是否提供毒品,只要实施了提供场所的行为即可构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可以构成犯罪论处。持这一观点的办案人员认为上述意见过于绝对化,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其次,从客观上来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人身损害的程度。正式的营业性场所披着合法的外衣,背地里从事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体现传播毒品的故意,表现了希望他人在其提供的场所内吸毒的意愿,成为导致吸毒人数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毒友之间利用自己的住所偶尔聚众吸食毒品,他们危害的主要是自己的健康,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极小,不宜以容留吸毒吸毒罪论处,否则会造成现实中容留他人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与立法精神相悖。

最后,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打击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毒友之间偶发性的、小规模的容留吸毒,以治安处罚的形式加以惩戒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系多年的吸毒人员,偶尔与毒友在家中吸毒,人数少,也不提供毒品,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建议对容留吸毒罪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完善。

笔者建议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适当提高,对于构成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规定相应的人数、次数,对于毒友之间的小规模、偶发性的容留吸毒行为,如果没有加重行为,则不以犯罪论处。

在实践中,有些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如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一般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因此,建议将这些情节作为该罪的加重情节,对于这类犯罪应当从严打击,这将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毒品犯罪。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容留吸毒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只是不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针对这类行为的处理,笔者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中加以补充,从而使得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形成一个完整且合理的惩罚体系。

侦监科王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