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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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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 (2011-07-15 15:42:21)
标签: 杂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查阅了京通检刑诉【2011】0363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卷宗材料,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对被告人***涉嫌犯罪一案发表如下一审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层面:
案件的来源不是现行的涉嫌犯罪,系匿名的群众举报。被告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传唤通知书(通公刑传字【2011】0000212号),接受询问。
辩护人结合卷宗第58页时间2011年3月11日20时20分至2011年3月11日23时30分被告人的询问笔录“……问:你将你私藏枪支的情况谈一下。答:2009年6月,我一个朋友,我只知道他外号叫‘毛毛’,真名不知道,他找到我说找我借钱,要去济南做生意,借壹万捌仟圆人民币,我就借给他了,他拿了一把五连发猎枪,说抵押在我这,过三个月之后还我钱,再把这把五连发猎枪拿走,过了大概两个星期‘毛毛’又来找我,说再借叁仟圆人民币,我又借给他了,总共借给他贰万壹仟圆人民币,到现在我再没见过‘毛毛’,今天,警察来找到了我,将我带到了公安机关。”。
再结合卷宗对韩桂生于2011年3月16日17时15分至2011年3月16日18时0分的询问笔录“……问:枪是如何找到的?答:是我六弟韩桂军帮着找到的。问:讲一下具体情况?答:2011年3月11日,公安局的民警到***村找***,***承认私藏枪支,但当时没找到,后来韩***帮着去找,他去的***村西沙地,***租的一块地(***在那盖了一个院子)找枪,等的时间超长了,我就开车也去帮着找,走在路上碰到韩桂军,我问韩桂军找到枪了吗。他说找到了,我就说把枪给我,我给送回去,然后韩桂军把枪交给了我,我就回去把枪支交给公安局的人了。”
辩护人结合公诉人的指控,京通检刑诉【2011】0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先后存放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村村委会仓库等地。被告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结合公诉人又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罪行,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增加的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现辩护人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被告人持有枪支属于意外持有,比照其他实施暴力行为及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持有枪支是有区别的;第二、该枪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人民健康的不良后果;第三、被告人在庭审时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是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酌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的“犯罪情节轻微”是指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在司法实践中,衡量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当根据犯罪的行为、情节及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所谓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教育,不再判处刑罚,已起到对被告人的惩戒作用。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一、犯罪人已真心悔罪或承认自己有罪;二是不适用刑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被告人的目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处罚,它不同于处罚,也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仍是有罪宣告。
这是本案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酌定情节,请审判长及合议庭给予考虑。
二、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层面:
2011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村村委会主任办公室内,容留成运国(男,34岁,吉林省人)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涉案枪支、毒品均已收缴)。以上系京通检刑诉【2011】0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层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侦查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法定处罚做如下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