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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