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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 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 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 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 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 20 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 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 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 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 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 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 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 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 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 ×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 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 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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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 ,但是×××有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 (八)之规定,对×××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 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