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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

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省执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范围分别确定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以上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该项解释的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充分调研和广泛探讨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敲诈勒索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报“两高”批准后,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执行。

《通知》同时对数额标准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通知》的时间效力及《解释》的效力,即适用于2013年4月27日《解释》施行时正在审理或尚未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