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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建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转化型)

    作者:贺春林  时间:2011-06-09  浏览量 308  评论 0     

    被告人聂建军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告人聂建军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聂建军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结合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聂建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转化型)

    1、在201117日盗窃过程中,聂建军没有到聂超元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去。

    是:聂建军、聂超元到了水洞底镇转盘附近,聂超元要聂建军在车上等他。之后聂超元一个人去偷车,聂超元偷车被人发现以后就跑,在跑的过程中,打电话给聂建军要其将小车开到镇政府边等他,之后又打电话要求聂建军将车开走,聂建军将小车开到一个砖厂附近一户人家坪里时,发现有人堵住小车。之后,聂超元又招呼其锁车后离开。在离开的过程中,聂超元又打电话要求聂建军回到车上去,之后就有几个人抓住聂建军,抢聂建军手中的手机和小车钥匙,不让聂建军开小车和打电话,之后被人扭送到派出所。

    上述事实能充分说明:聂建军一没有去聂超元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二也说明聂建军一开始也不是被害人等追赶的对象。证人童建兵、王海峰等人的证词就能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故聂建军即使使用了暴力,也并不是“当场”实施的,也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综上所述,作为聂建军的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二个辩护观点,对被告人聂建军的行为作出一个合乎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认定并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