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分析(2)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冼伟明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姚智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莫羽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四、五项的全部即对原审被告人金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对赃物的没收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冼伟明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姚智的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莫羽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冼伟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姚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莫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