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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战方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战方,男,生于1973年,住址(略)。

辩护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0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战方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彩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战方及其辩护人任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09年2月份,被告人霍战方作为襄城县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主任,在明知襄城县丁营乡村民李XX、穆XX、马XX、方XX、董XX所经营的五家新型墙体材料厂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试生产验收标准,在没有组织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试生产验收程序,擅自决定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上述五家新型墙体材料厂恢复供电,允许其试生产,致使上述砖厂从2009年2至6月份大肆取土违规生产。期间,被告人霍战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上述新型墙体材料厂违规掺加粘土生产的情况后,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放任其继续违规生产。导致丁营乡大量耕地被占用、破坏,此事经人民日报及中国网等21家国内网站报道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2008年8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霍战方利用担任襄城县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4次非法收受襄城县颍阳镇、汾陈乡、丁营乡、姜庄乡、颖回镇、紫云镇砖厂老板赵XX、周XX、关XX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7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霍战方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白军照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霍战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战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两款罪名属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2、起诉书指控霍战方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3、被告人霍战方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09年2月份,被告人霍战方作为襄城县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主任,在明知襄城县丁营乡村民李XX、穆XX、马XX、方XX、董XX所经营的五家新型墙体材料厂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试生产验收标准,在没有组织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试生产验收程序,擅自决定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上述五家新型墙体材料厂恢复供电,允许其试生产,致使上述砖厂从2009年2至6月份大肆取土违规生产。期间,被告人霍战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上述新型墙体材料厂违规掺加粘土生产的情况后,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放任其继续违规生产。导致丁营乡大量耕地被占用、破坏,此事经人民日报及中国网等21家国内网站报道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战方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王XX、王国X、吕XX、朱XX、李XX的证言相符。证人马XX、李XX、方XX分别证实了给霍战方送钱后霍交给其试生产验收表,在找王XX、吕XX、李XX、朱XX签字后,再把验收表送到霍战方办公室,霍给其盖了整顿办章的供电通知。后将供电通知拿到县供电局,所开砖厂的电就被送上了的事实。并证实其砖厂有什么手续,缺什么手续,霍战方和其他在验收表上签字的人都知道。砖厂在恢复供电前,霍战方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去实地验收。自己的砖瓦窑厂于2007年10月份左右转型后,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一直用粘土掺煤矸石进行生产。并有市县关于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文件、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报告书、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丁营乡砖窑厂复耕情况的调查报告、人民日报刊登的关于丁营乡砖窑报道、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丁营乡砖窑相关网络报道页面、以及被告人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1、2008年8月份,被告人霍战方利用担任襄城县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颖阳镇砖厂老板赵XX所送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