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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一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度某某镇某某村**号。系被告人林某某之父。
辩护人陈德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孩子”,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二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号。系被告人黄某之父。
辩护人黄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号。系被告人黄某的叔叔。
被告人林某,绰号“马达”,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女,41岁,汉族,系被告人林某之母,现下落不明。
监护人林某某,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系被告人林某的外祖母。
指定辩护人苏宗勇,莆田市城厢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二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某某镇某某村**号。系被告人黄某某之父。
辩护人李宗琰,福建省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0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0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辩护人陈德明,被告人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辩护人黄新杰,被告人林某及其监护人林某某、指定辩护人苏宗勇,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辩护人李宗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林某的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0日至7月4日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为图财谋利,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林某雇用,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教唆下,先后在仙游县鲤城地区、莆田市区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6年5月20日至5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仙游县鲤城地区共贩卖毒品海洛因共5克;2、2006年5月28日至6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在仙游县鲤城共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7.5克;3、2006年6月9日至6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在仙游县鲤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仁禄、郑治等人吸食,共贩卖海洛因9.5克,200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时当场缴获海洛因3.1克;4、2006年6月9日至6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莆田市区共贩卖毒品海洛因共8克;5、2006年6月28日至7月4日,被告人黄某、黄某某在莆田市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顾春生、黄志宇等人吸食,共贩卖海洛因12克,2006年7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时当场缴获海洛因0.6克。指控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材料等为证,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林某、黄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贩卖毒品未达到32克。被告人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林贩卖毒品数量有差错,请求对林减轻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06年5月20日至28日、2006年5月28日至6月8日期间各贩卖海洛因5克、17.5克,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2、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受同案人李某某、林某雇佣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建议合议庭对林减轻处罚。